电摇床存质量缺陷 两月女婴睡梦中烧死

2012-03-15 22:58:32出处:其他作者:佚名

我要分享

  婴儿电摇床使用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着火,两个多月大的女儿就此夭折。悲伤的父母一纸诉状将生产厂家及销售商一并告上法庭,索赔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76万多元。“3·15”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期间,在上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中,南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7万余元。

  电摇床起火两月大女婴被烧死

  2010年9月底,来自四川的小王当上了爸爸——妻子小舒为他生下了一个漂亮的女儿。小王在南海西樵租了一栋三层洋楼,三楼用来住人,二楼用来搞生产,一楼用来做生意。由于平时做生意较忙,就叫了岳母何某过来照顾小舒母女俩。国庆节期间,小王到顺德顺联北区家私城某商场花700元为女儿购买了一张婴儿电摇床,放置在一楼的办公室里,方便白天做生意的时候照看女儿。

  2010年12月14日下午6时许,小舒把女儿放在电摇床上睡觉,并接通电源,启动了摇床。小舒交代母亲照看女儿,然后上三楼洗衣服。看到女婴在摇床里睡得正香,何某就到办公室外帮忙做生意。

  孰料,大约半个小时后,办公室便冒出浓烟,何某大叫救命。闻讯赶来的小王和几名工人冲进办公室,发现女儿睡着的电摇床已经被火苗包围。众人一起将火扑灭后,小王赶紧抱起女儿送往医院抢救。然而,女儿最终仍未能保住。

  产品质量缺陷和人为过失致事故发生

  经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小王女儿系生前被烧致死。而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认定,发生火灾事故的成因有两个:一是,婴儿电摇床在使用过程中,发生电气故障,引燃了摇床上的可燃物造成火势蔓延;二是,火灾发生初期,未有人及时发现火情并及时进行扑救。

  随后,痛失爱女的小王夫妇一纸诉状将电摇床生产厂家顺德某家具厂、销售商家顺德某电子公司告上了法庭,要求其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544900元、丧葬费18539.5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、惩罚性赔偿金150000元,合共76万多元。

  法院判决:厂家商家连带赔7成父母自担3成责任

  “这是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。”负责案件的南海法院法官表示,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认定引起火灾的成因之一,是婴儿摇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,这说明婴儿摇床存在产品质量缺陷。生产厂家顺德某家具厂作为产品制造者,销售商家顺德某电子公司是该商品销售者,均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而女婴家属在使用婴儿电摇床过程中,没有全程看护,导致危险发生后未能及时排除险情和救护,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,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。

  综合原、被告的过错程度,南海法院酌定原告承担本案经济损失的30%,被告承担本案经济损失的70%。经核定,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合共496495.5元,按照上述承担比例,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款为347546.85元。同时,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。

  消费提示购买商品保存票据,使用电器注意安全

  法官提醒消费者,市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,购买商品一定要去正规商场并保存购物小票、收据、发票等购物凭据,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维权。

  另外,目前冷空气和“回南天”交替,很多市民购买了电热毯、电暖器和干衣机,在使用各种电器的时候,也一定要注意用电安全,尽量避免让老人、小孩单独使用电器,以免发生意外。